《 名詞定義 》
廣義的「債務協商」其實是一個統稱,舉凡債權人跟債務人兩造雙方溝通如何還款的過程就是債務協商。以債務屬性區別可分為金融機構債務、民間債務(非金融機構債務)有擔保債務跟無擔保債務⋯等等。
《 性質種類 》
(一)金融機構債務:銀行、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受金管會監督管轄之機構。其金融商品眾多,依性質區分又可歸納為下列兩種。
(A)有擔保債務:
(1)以人為擔保➞保證人。
(2)以物為擔保➞不動產、車子、股票...等可供質押之有價物件。
(B)無擔保債務: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
(二)民間債務:顧名思義只要非金融機構之債務皆歸此類。如車貸或商品貸款的融資公司、銀行債權轉賣之資產管理公司、當鋪、代書、親友借貸、自助會...等。
一般而言,民間債務除了雙方私下協商外就只能透過法院調解或司法訴訟來解決爭議;而金融機構之債務協商就有銀行公會制定的一套機制可供債務人運用,申請簡單便利;若協商之結果或條件債務人仍然無法負擔,又可依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更生或清算。因此本會特別將金融機構認可的幾種協商專案列舉如下,民眾可善加運用,在此先作概略說明,其細節詳列於本網站之[服務項目]內,歡迎參閱。
《 前置協商 》
(一)適合對象:未曾與金融機構協商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或僅電話中〝口頭〞協商之債務人。
(二)申請方式:須提出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
(三)專案特色:可將所有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卡債跟信貸)全數整合。(請參考本網站「前置協商」)
《 二次協商 》
(一)適合對象:曾參與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未毀諾者可提出「變更協議」專案再度協商請求降低月付金;已毀諾者可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專案再重新協商。
(二)申請方式:上述兩者均須提出書面申請。
(三)專案特色:「變更協議」專案仍可整合,但「個別協商一致性」專案不行。(請參考本網站「二次協商」)
《 法院協商 》
(一)顧名思義就是透過法院的協助邀請債權人至法院當面協商,又名「前置調解」程序,其效力與「前置協商」大致相同,但適用對象更廣:如非金融機構債務(車貸及商品貸款等融資公司之債務),保證債務及前置協商毀諾之債務人等均可再透過「前置調解」來達到與債權人協商的目的。
(二)申請方式:須向戶籍地或工作地管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壹仟元之程序費。
(三)專案特色: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仍可整合,但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則個別協議。(請參考本網站「前置調解」)
《 個別協商 》
(一)適合對象:無論是否有無跟金融機構參與任何協商專案,若已毀諾均可再次協商,惟此方式無任何法令與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故此專案建議須與金融機構簽立書面協議才有保障。
(二)申請方式:僅須電話中口頭協商即可。
(三)專案特色:各家銀行個別談,無法整合。其協商方式又可分為「分期還款」及「一次結清優惠折扣」兩種。(請參考本網站「優惠清償」)
上述幾種協商方式無論採用哪一種,本會都建議債務人於協商完成後務必與債權人簽立「還款協議書」自保,以防日後債權人反悔不認帳或金融機構因人為疏失導致重複催款之問題,確保債務人每一筆繳款都可有效充抵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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