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廣義的強制執行是指:法院裁定債務人應對債權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後,如債務人仍不願依法院的判決履行,債權人可依法對債務人名下的資產(含動產及不動產)進行扣押、拍賣及移轉等處分。
一般民眾與金融機構因消費性借貸而衍生的強制執行有下列幾種:

《 強制扣薪 》

此方式最常見於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處分模式,債權人若查知債務人任職於某機構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請,針對債務人之薪資、獎金及執行業務所得進行扣押及移轉。以前舊法規定是固定扣1/3,自從107及108年兩次針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及115之1條修法後新制是採「權宜性扣押」標準,至少保留債務人各縣市生活標準數額的1.2倍當生活費及不得超過1/3的規定,對債務人有更"人性化"的保障。

《 查封動產及不動產 》

債權人一旦取得執行名義後即有權對債務人名下之任何可供執行的標的物強制執行,包括房子、土地、保險、有價證劵(股票)、汽車(有動保設定者除外)等。若債務人身為戶長者甚至可查封住家裡有價值的家俱或家電。

《 扣押帳戶 》

是指對債務人名下在任何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進行扣押。若開戶銀行亦是債權銀行者甚至可不必經過法院裁定逕行對債務人在本行的帳戶「圈存」(俗稱凍結,民法334條債權人行使抵銷權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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