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生定義 》
債務人與債權人透過債務協商或法院調解後之下列兩種情況債務人均可向法院聲請「更生」:
(一)協商或調解之結果不成立。
(二)協商或調解成立,但繳付一段時間後毀諾。
在法院受理後若認定債務人於上述兩種情況是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通常是指無法負擔協商後之還款條件),則會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之後就由法院公權力介入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裁定每月可負擔的金額並依此金額還滿6年即免責。此為「債務更生」。
《 法源依據 》
民國9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資格條件 》
一、五年內未從事營利事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平均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二、總債務在1200萬以下。
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四、無明顯資產大於負債者。
《 適合對象 》
一、債務很高連債務協商也無法負擔者。
二、有汽、機車貸款或融資公司之商品貸款(如手機貸等),當舖或代書之債務
三、收入較低或不穩定(自由業或打零工)。
《 申請程序 》
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債務協商之申請,若協商後之還款條件無法負擔者或協商完成繳付一段時間又毀諾者,只要都具備「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都可向法院申請更生。
《 申請管道 》
向戶籍或現居(工作)地管轄法院提出申請。
《 更生優點 》
一、法院是依債務人之「還款能力」(註)裁定每月的還款金額,依此金額繳滿6年後其餘債務即「免責」,不必還足債權人所主張的「本金+利息」,所以更生通常都有債務打折的效果。(註:還款能力是指依收入扣除自己生活費及扶養之必要支出後所剩金額)
二、除金融機構之債務外,民間債務亦可辦理。(例如:汽、機車貸款,融資公司的商品貸款,銀行債權外賣的資產管理公司⋯等)
三、債務協商機制不受理之「保證債務」亦可申請更生。
四、不動產或薪資被強制執行之際可在申請更生之時向法院申請「保全程序」可獲得暫緩。
五、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信用註記再隔四年後即可回復。
《 更生缺點 》
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法院會酌情給予債務人一些生活限制:例如還款結束前不得購置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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