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翁贈屋給長孫,長孫收到房屋後卻十幾年對老翁不聞不問,老翁一氣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卻因當初贈屋時漏未事先約定贈與條件,最後終審敗訴確定。昨(6)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蘇嘉宏提醒,不動產贈與最好白紙黑字約定條件,且不動產過戶時,在公契附註備註條件,還能達到公示效果。
敗訴關鍵:老翁贈屋時「什麼都沒說」
在華人社會傳統,長輩常基於愛與傳承,生前將房屋等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子孫,但在法院實務上,常看到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晚輩未盡孝,長輩期待落空,憤而告上法院的案例。
蘇家宏律師指出,當初九旬老翁將房產過戶給長孫時,原本期待孫子會回來照顧他,但孫子在收到房屋後都沒有回來照顧。
老翁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就馬上遇到難題。因為當初老翁在贈屋時,沒有將贈屋條件說清楚,沒事先跟長孫約定每個月要給多少孝親費,或多久探親一次。老翁最後因為無法舉證贈屋條件,官司即使打到最終審仍敗訴。
蘇律師建議,在過戶時,要特別加上對方每個月要付多少錢等條件。因為如果忘記附條件,就會變成一般的贈與,財產送出去後,原則上不能撤銷反。
依據《民法》第416條,只有在兩個情境下可以撤銷贈與,一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其次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蘇家宏律師進一步解釋,在老翁贈屋給孫的案例,因法律對於扶養義務的界定,規定由老翁的兒女優先承擔,孫子對老翁無扶養義務。除非老翁的兒女都過世了,才會輪到孫子負擔扶養責任,因此孫子不符合「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撤銷贈與要件。「法律還真不能差這麼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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