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別緊張!信用卡正卡欠卡債,與附卡持有人無關|卡債整合協商|卡債協商打折|卡債欠多久不用還||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如果信用卡是好幾年前辦的,合約書不見了,可以從哪知道合約內容?

如果信用卡換發後,附卡並沒有啟用,正卡欠下的錢附卡有連帶責任嗎?

如果有連帶責任持有附卡的人會怎麼樣?存款會凍結嗎?還是會從薪資強制扣?

 

律師嚴奇均答:

通常辦理信用卡簽署的合約書,信用卡持卡人大概很少會妥善保存,當遇到問題的時候要回頭檢視合約書內容時,就會無所憑據。

不過依經驗,信用卡公司均會妥善保存合約書,所以建議讀者如欲檢視合約書,應可要求信用卡公司提供合約書參閱或複印。

據金管會限制,附卡申請人的關係需為正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而且金管會於2010年2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此外同年7月27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中第3點亦規定:「契約中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不論附卡有無啟用,使用正卡所積欠的費用,原則上是由正卡持有人自行負擔,與附卡持有人無關,也就沒有所謂連帶責任的問題,除非您使用的信用卡是2010年前、金管會修正相關規定之前所簽立的「舊卡」,當時合約書仍簽立有連帶清償責任。

但為了解決無法溯及既往的爭議,銀行公會後來決議,若是附卡持卡人為經濟弱勢族群、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等,可以要求發卡銀行溯及既往,免除附卡持卡人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的責任,因此建議讀者了解相關情形,主張自己的權益。

又如積欠費用未清償,信用卡公司可能會向法院訴請給付,如經法院認定應予給付並讓信用卡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則信用卡公司即可據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名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的標的物就有可能包含債務人的薪資。

(許淑惠/採訪整理)

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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