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讀者問:
媽媽過世的時候我還未成年,有一天寄來一張債務信件,姑姑說那時候有去幫我辦拋棄繼承,可是現在已過了10年,最近我陸續收到媽媽留下的債務信件,金額已增加到50萬了。
我們去法院詢問,他叫我們先不用管,等法院寄催繳信件來再說,可是前幾天我姊姊要買車,要先查看名下有沒有債務的時候,發現已經有兩筆債務轉到我們名下了。
可是我們並沒有繼承到任何東西,請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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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楊岡儒 答:
我國《民法》繼承制度於2009年6月10日修正,在修正前,採取全部繼承的制度,除繼承人自行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繼承人需繼承所有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 本案讀者提及,母親過世時還未成年,參考《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繼承若發生在2007年12月14日前,讀者仍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若是繼承發生在2009年5月22日前,則依照同法第1之3條第4項之規定,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或有共同分擔財務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的存在,致未能於《民法》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仍可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繼承係發生在民國2009年6月10後,依照修正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換言之,縱然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因此建議讀者可先釐清繼承當時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若有辦理,則會受有法院所核發之拋棄繼承備查函,並向相關單位查詢債務來源,確認是被繼承人所留債務。
在被繼承人並無遺留遺產給繼承人的情形下,繼承人應無需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本案讀者應可對債權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確認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無需負擔還債義務。
(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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