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15年前我向多家銀行申辦貸款未償還,3年前父母過世,遺產由兄弟姊妹共同持分,當初我沒有拋棄繼承,只有大家協議給哥哥繼承。現在多家銀行查到要我恢復繼承,要我出庭,但銀行說開庭的話就要連本代利償還,如果我要和解就只要我償還本金,但我真的還不出來,請問如何處理,比較適當的呢?
律師張洛洋答:
由於讀者與其他繼承人間分割遺產的行為,協議由單獨一人繼承,有可能損害銀行等債權人的債權,這些債權人是可以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的。
建議讀者可以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儘速聲請消債更生,如果法院裁准您更生,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或許就能夠保護到長輩所留下的遺產不致遭到法院拍賣,而且也可以徹底解決您的債務問題,經濟上重獲更生。
但是,如果銀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的訴訟一旦先判決確定了,法院卻還沒有裁定開始您的更生程序時,您與其他兄弟姊妹間的繼承人就得回復長輩遺產的狀態,法院可以拍賣掉您潛在應有部分(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持分)。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其他兄弟姊妹等繼承人,也就是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可以在法院拍賣您的持分時,將其持分買回,讓您脫離共有關係,您所積欠銀行的債務之後就不會再影響到其他繼承人了。
(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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