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心,這是無效的抵押權!還有可能因此揹上刑事責任 》
作者:周欣儒律師#法律百科
文:周欣儒律師
【抵押權是什麼?】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人(也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可以拿回借款的一種方式。透過債務人(也就是跟別人借錢的人)拿自己或別人的房地產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抵押權,以利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讓債權人可以拍賣抵押物拿回借出去的錢。
【抵押權有優先受償性】
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和其他債權不一樣在於,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在將來債務人還不出錢,要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不需經由繁複的民事訴訟程序即可開啟或參與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可以比其他沒有設定抵押權擔保的債權人快拿到錢,甚至拿完後可能其他的債權人可能會因為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沒有辦法拿回借出去的錢。
再來談談抵押權的種類,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債權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將來債務人還不出錢時可以拍賣抵押物,並優先拿到錢。
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別於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是用來擔保將來確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在這10年之內,1000萬元以內的借貸,都是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性帶來的問題】
正因抵押權有優先受償的特性,很多人債臺高築的債務人會利用抵押權的優先性來逃避債務,例如和朋友通謀假意與朋友借錢,並設定抵押權給「借錢」的朋友,這樣一來抵押的房地產被拍賣時還能逃避還錢責任。
【相關民刑事法律效果與責任】
1.抵押權設定無效,還是逃不掉該負的債務:
鑑於現行實務上這種情況層出不窮,雖然這種假意和朋友借錢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在民法上屬於通謀虛偽而使這個抵押權設定及借款都無效,但因「通謀虛偽」屬於個人內心的想法,證明有其難度。但法院通常還是會以客觀情況認定抵押權設定虛假,以防債務人故意逃避清償的責任,實務上曾認定:
(1)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金額的最高限額」顯著逾越抵押物的價值(例如A地市價100萬元,但雙方約定最高限額是1,500萬元),且沒有其他共同擔保的抵押物存在,就有可能是虛設的抵押權。
(2)又抵押權的核心功能是擔保現在或將來可能發生債權,所以如果雙方於設定時,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種類以及範圍,沒有確實約定,只是空泛的約定一個金額,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虛設抵押權。
2.因為抵押權登記是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可是通謀虛偽的抵押權無效,所以可能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以下罰金。及因為欺騙其他債權人,可能也會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
故虛設抵押權,畢竟和真的借款的情況不同,若經由訴訟認定虛假,除了無法規避本來就要負擔的民事責任外,更可能因此揹上刑事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切勿以身試法。
相關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 本文由兆宇國際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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