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親過世後留下債務,現已過了可辦拋棄繼承的時間,我們才收到銀行追討的文書,我們一定要幫父親償還債務嗎?請問我們可以怎麼做,才能免除責任?
王永春律師回覆: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是一旦開始繼承,繼承人無庸為任何意思表示,即當然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已取得的繼承權,並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必要,繼承人只要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即可拋棄繼承。
讀者詢問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過後,才收到銀行催討文書,此時已無從再拋棄繼承,無法免除繼承父親債務的責任。但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讀者對其父親(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以固有財產清償父親生前所負債務。
換言之,讀者如果沒有繼承到父親任何遺產,縱使之前未辦理拋棄繼承,也無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代父親償還積欠銀行的債務;但如果讀者有繼承父親之遺產,就以該繼承所得遺產,代父親清償積欠銀行債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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