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協商】
《變更方案協議》
適用曾參與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者,目前仍在繳款中但因失業、換工作、減薪、生小孩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協商方案快要繳不動,可將第一次協商繳剩餘額再次延長期數或降低利率至債務人有能力負擔的範圍內,最長可再次延長至180期。
《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
適用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已經毀諾之債務人,向當初申請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商完成並簽立協議書後再依此協議請其他債權金融機構比照辦理各自開立協議書,方案內容繳款期限最長180期。
【案例簡述】
個別一致性協商是當債務人於95年銀行公會協商毀諾或是97年前置協商毀諾後才能做辦理的動作,重新再向最大債權提出申請書以免損失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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