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手足繼承了一大塊土地,該如何變為「分別共有」?|債務更生|更生清算|更生免費諮詢||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讀者小夫問:

小弟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有一塊繼承自母親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共有大哥、二哥、二姊以及我),現小弟及二姊有意將公同共有變為分別共有,不知要如何處理?

 

律師嚴奇均答:

讀者的母親過世後,依《民法》規定即發生繼承的效果,而因土地謄本上的所有權人仍會記載是母親,所以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讓全體繼承人都成為所有權人(即「公同共有」),而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僅由單一繼承人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依讀者個案,應已辦理至這個階段,至於應如何將土地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原則上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全體共有人都同意的情形下,即可採書面協議的方式,逕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第二種是如有任一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必須由其中一位同意的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訴請法院將土地的「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

不論是採用哪一種方式,土地變更為「分別共有」後全體共有人各自的持分比例即會明確顯示在土地謄本上。

另如是採用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方式,通常會建議以應繼分比例較少的共有人作為原告,法院在核算裁判費(起訴費)的時候金額也會比較較低。(許淑惠/採訪整理)

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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