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認乾爹、辦收養有前例,中研院獨居學者千萬屋被繼承|法院前置調解|信用卡整合負債|前置調解怎麼談||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中研院李姓編審與擔任體操教練的蔡姓丈夫,去年刻意親近獨居中研新村的退休學者陳慶隆,想要由李女認陳慶隆為「乾爹」,帶他回家辦理收養,被中研院副院長黃進興察覺,全案依涉犯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移送法辦期間,檢察官發現原來蔡男曾以相同手法,認另名80多歲獨居退休學者余壽雲為乾爹,最後成為他的養子,等余壽雲過世後,繼承中研新村一戶價值上千萬元房屋。

據調查,余壽雲原本也任職中研院史語所,終身獨居,親屬只有居住在中國大陸的胞弟等,2013年間他已高齡85歲,突向士林地院聲請收養時年53歲的蔡男。

士林地院家事庭審酌,余壽雲與蔡男簽訂一份書面收養契約,且余壽雲已居住在蔡男家中,兩人以及蔡男的生母、妻子也都出庭表示同意收養,「查無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因此裁定蔡男成為余壽雲養子。

余壽雲收養蔡男後過了3年,2016年間以近90歲高齡病逝,而他生前擁有的中研新村一間電梯華廈39坪房屋,依據地籍謄本顯示,在2016年12月因繼承由「蔡XX」取得所有權,「蔡XX」並在2017年5月抵押該屋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貸款1200萬元,2018年10月再二次抵押貸款180萬元。

余壽雲的這間屋子,也正是2019年蔡男、李女企圖安置中研院失智退休研究員陳慶隆的處所,陳慶隆的胞妹尋人時,就是在這間屋子找到人。

法郡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瑜凡分析指出,成年人給毫無血緣關係的成年人收養,確實是較不符合收養常態的少見情形,雖然《民法》為了避免收養制度被用於謀取不當利益,特別規定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許可,若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等情形,法院應不准收養。 但是,鄭瑜凡指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真實動機,往往僅存在於當事人心中的主觀意思,客觀上不見得能被發現,縱使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會開庭傳訊相關當事人,但法官也未必就能在庭訊當下辨明當事人的真意。

因此,鄭瑜凡強調,不應認可收養的案件卻被法官裁准收養,確實是有可能發生的情形,就算其他相關人不服,主張當事人因有老年痴呆等精神障礙而遭到欺騙,甚至提出詐欺罪等刑事告訴,但要在訴訟中舉證恐怕都會面臨現實上的困難,所以類似案件實應以社會問題看待,呼籲民眾對於身邊老弱多加關懷,避免有心人士趁虛而入。(李奕緯/台北報導)

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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