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讀者問:母親留下9筆土地,價值1200萬,其中兩筆遺贈給大哥價值600萬,我們有7個兄弟姐妹,請問可以向大哥提出特留分扣減嗎?另外,遺產總額1200萬扣掉給大哥的600萬,還剩下600萬由7人均分,各得85.7萬,這樣是對的嗎?
律師洪維偲答:《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謂自由處分遺產,除遺贈外,尚有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式之指定,各自有不同的扣減法律主張,其不動產取得登記亦有單獨辦理,或需繼承人協同辦理的差別。
又依同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以讀者的問題來說,首先必須先確認9筆繼承的土地,其中兩筆(價值600萬)給大哥的性質,究竟是遺贈、應繼分指定或者為遺產分割方式指定,因為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定性為遺贈,因遺贈僅有債權效力,土地通常並未過戶給受遺贈人,此時其他兄弟姊妹不妨訴請遺產分割,並主張未侵害特留分的遺產分割方案。
若以讀者提供的數據來試算,7個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各為1200÷7=171.42萬元,特留分應為171.42×1/2=85.71,若先扣掉給大哥的600萬,其餘再平分的話則是(1200-600)÷7=85.71,可見如果定性為「遺贈」,並無侵害到其他手足的特留分。
但若母親留給大哥的兩筆600萬土地屬於「應繼分之指定」,此時未指定之剩餘遺產價值600萬就是由剩下的6人平分,每人應可分得100萬之土地價值。
需額外叮嚀,我國實務認為因特留分受侵害,行使扣減權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早日確認繼承之法律關係,以維護交易安全,故實際行使扣減權時,須注意有「兩年」除斥期間適用,需盡早為權利行使。
(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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