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10年前申請債務更生方案,已經繳清約3年,因近日要買車貸款,銀行婉拒,爾後找融資幫忙辦理,結果銀行端說要我當初更生的所有銀行清償證明,我向聯合徵信中心調閱資料,才發現在我的未清償資料中有一筆元大的呆帳紀錄,得知元大併購了當初的大眾銀行(大眾銀行為當初清償銀行裡的其中一家),所以我大眾銀行的款項是有繳清的,但為何聯徵裡還掛著呆帳?如果真是銀行端的疏失,我是否能求償?
律師楊岡儒 答: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 原則上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後,債務人所積欠的債務均應視為消滅;不過依照目前各銀行的作業程序,更生程序進行完畢後,銀行方仍會自更生程序終結後保留4年的信用註記,以作為核貸或辦理信用卡等業務參考。
建議讀者先向元大銀行詢問釐清詳情,了解「債務未消除還是信用註記未消除」,如果是債務未消除,讀者可檢具相關更生程序已終結的證明,要求元大銀行消除債務記錄。
另外,如本件確實是元大銀行作業瑕疵,並造成讀者的損害,讀者可視所受損害內容,依《民法》侵權行為等相關規定,向元大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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