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照護線上編輯部
當家人過世後,除了安排後事,大家也要記得處理繼承事宜。
死者即「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繼承人則依照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來排序。
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第二順位是父母、養父母。
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為保障繼承人的權力,各繼承人可繼承的比例在《民法》中皆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被繼承人同時留下了財產與債務,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是以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債。
如果遺產清償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可以繼承。
「拋棄繼承」是不繼承所有的財產與債務。
提醒您,繼承人必須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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