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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跟破產是同一個意思嗎?》

 民國95年卡債風暴席捲全台,超過70萬人淪為卡奴,平均欠款破百萬其中很多是低薪族,面對高額的循環利率連利息也還不起,讓很多人因為討債公司激進的追債行為而走上絕路,所以民國96年政府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希望消費者及社會的經濟可以健全發展,不過對銀行來說當然非常不願意配合,當時的卡債族不論申請清算或破產程序都很難說服法官,但是如果真的沒錢是連破產的資格都沒有,近期內最驚人的破產宣告,沒意外就是彭恰恰開記者會說自己有上億負債而且戶頭只剩500元,但破產不是自己開記者會宣告就算數的,所以彭恰恰的破產宣告應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就算要走破產程序如果戶頭真的只有500元一樣行不通,因此他開記者會可能是想引起社會的關注避免債主極端追債威脅他的人身安全。

 接著瞭解一下破產和清算的差異,有基本的認識後可以準確的知道兩者的不同,其實破產程序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經濟行為,但大部分的人習慣把個人或公司停業叫做破產,至於清算程序就是在合理、公平及可負擔的條件下,讓債務人的負債以機會可以完全免責,以下簡單說明這兩種程序:

【清算程序】

是指債務總金額遠大於資產,法院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變賣或收入按一定方式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並於分配完畢程後再裁決是否將免除所有未清債務,所以如果負債實在太龐大無法還清,適合以清算程序請求法院一次性處理債務,若想申請則需先跟欠最多錢的銀行協商,即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即能轉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會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變賣後,分配給所有債權人,於分配完畢程序終結後,除非有例外情事,否則法院會裁決將剩餘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銷。

【破產】

此程序具有與清算程序類似的性質,因為同樣是一次性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負債問題,如債務人持有清算仍無法清償的龐大債務,或根本無法適用債務清理條例者,皆可利用破產程序免除所有負債,但不管債務形成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破產程序解決債務問題,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二種條件:

1.債務人名下必須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因為如果沒有財產就無法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無從進行破產。
2.債權人數不只一位,因為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而沒有牽涉到第三人,必然是雙方自行解決即可無須進行破產。

 就以上說明來看身無分文的債務人是沒資格破產的,這兩種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讓全體債權人公平分配到債務人的清償資產,以及分配完後免除剩餘債務令債務人能回歸正常生活,不過破產程序當然不是專門給人欠債不還,破產後還是會有許多生活或工作上的限制清算程序也是一樣,因此本會還是呼籲民眾即使長期負債也不要走上需要清算或破產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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