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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保單聲請強制執行 朝野立委臨時提案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無異議過關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壽險保單是否得視為債務人的財產,而得為法院執行的標的,以往爭議不已,經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的保單聲請強制執行,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今在立法院司委會指出,自此裁定後此類案件大幅增加,朝野立委鍾佳濱等人提出臨時提案,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建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等單位,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獲無異議通過。

立委鍾佳濱指出,最高法院2022年12月9日做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8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不過,實務執行面臨大量執行案件湧入,造成執行機關作業面衝擊,保單價值低仍被執行保單解約、健康險、傷害險被執行至保障受損等情形,形同「殺雞取卵」。

會中,立委鍾佳濱、莊瑞雄、吳思瑤、林楚茵、吳宗憲、羅智強、陳俊宇等7人提出臨時提案,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以司法院於2018年8月7日函頒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之例,建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險局、行政執行署、壽險公會根據保單類型、解約金訂定排除範圍,並設定一定金額以下解約金、理賠金,不得扣押及執行等項,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經無異議,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長黃玉垣、金管會、財政部等單位,就「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償債未符比例原則紛爭亂像如何解」備詢,並進行專案報告。

吳三龍秘書長報告指出,自最高法院2022年12月9日做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87號」裁定以來,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查詢債務人對第三人(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契約債權者大幅增加,各執行法院依聲請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者,共23萬4090件,各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者,至少有34680件,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者共計8712件。

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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