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保單免失效 金管會公告修法 8種情形法院不得強制執行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
顧及欠稅、欠債等債務人生活經濟所需的最低保障,保單一旦被法院強制執行,恐拖累家人或連結附約都失效,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6)日預告修法,有8種情形任一發生,包括保額在百萬元以下的壽險及保險解約金10萬元以下,得免法院強制執行,最快第3季將草案送行政院,後續再送立法院審核。
保戶因欠稅、欠債,壽險等保單遭強制執行,導致權益受損,恐怕「連喪葬費都領不到」,甚至波及醫療意外險附約。蔡火炎說,有些債務人正在領癌症給付,若遭法院強制執行,生活會過不下去,修法後希望保單不要中止,給付也不要被強制執行,可拿去就醫或調養等。
據統計,112年1月1日截至113年3月底止,共五個季度,保戶陷入保單遭強制執行命運的案件共8712件。壽險保單能否視為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備受社會爭議。
金管會今宣布將預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予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並同步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其中8種情況中只要有任一,即免被法院強制扣押或執行。
8種情形下 債務人保單免遭法院強制執行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 財產保險契約。
二、 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及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
三、 小額終老保險契約。
四、 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之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內者。
五、 前四款之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
六、 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
七、 人身保險契約單筆有效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內者。
八、 前二款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10萬元額度內者。
超過前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保險局表示,為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同時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並成為要保人,因此作上述修法。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草案之修法效益,包括完善法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使要保人在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時,仍得維持一己及家屬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功能。蔡火炎說,修法公告後最快第3季將送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希望在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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