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分享|債清條例三讀修正 聲請門檻大幅降低|法院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清算免費諮詢||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施行至今已逾10年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常挨批通過更生或清算的比例不如其他先進國家,司法院針對實務需求,去年提案修正該法,今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共18條,重點包括超過年利率2%的違約金不再列入負債總額,大幅降低聲請門檻,至於履行更生方案出現得以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情形時,限定須已清償債務成數也從3/4降為2/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用來解決卡債族債務纏身的難關,也涵蓋其他積欠金融機關或民間債務但無力清償族群的困境,但2008年4月11日施行之初,聲請案通過者更生或清算者比例極低,2012年1月第3度修法後,雖大幅提高聲請更生及清算通過率,仍常被外界批評與其他有類似消債條例的先進國家相比,還有差距。

司法院前年9月成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研究修正小組,「蒐集實務問題、體察各界反映」,去年9月提案送交立院審議,經立院合併立委所提4個修正草案版本審查,今三讀通過修正其中16項條文、增訂2項條文。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一、將聲請人負債產生的違約金裡超過年利率2%的金額,直接列為「劣後債權」,排在受清償的最後順位。李國增說,因聲請更生、清算的債務總額,不能超過1200萬元,但民間負債除了本金與利息,常會伴隨鉅額違約金。

李國增說,聲請人雖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金額,但會增加訴訟、拖慢更生、清算進度,所以此次修法採取強制規定,不但簡化流程,也放寬聲請門檻,聲請人的財產若還光更生方案所定金額已無餘額,被列為「劣後債權」的債務等於免還。

其次,本次修法也從寬剔除不應被列為聲請人可用於還款的財產項目,除現有「法院裁定不屬於聲請人清算財團的財產」,包括生活所必需或可預見的支出,新增「不易變價財產」,例如聲請人與多人公同共有的祖產土地,雖有價值,但很難變賣。

李國增表示,本次修法增訂的2項條文,分別定義聲請人怎樣才算「盡力清償」、哪些項目屬於「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與其計算標準,這2項定義不僅統一先前因個案所做不同認定的歧異,更攸關聲請人所提方案能否通過,以及是否確有誠意履行。

李國增舉例,若聲請人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固定收入,另有具備清算價值的財產,兩者加起來的總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餘額的9成用於還債,就被認為「盡力清償」,若僅有固定收入,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的8成用來還債,也算「盡力清償」。至於「必要生活費用」基準,李國增說,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聲請人所在當地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

萬一更生方案獲准後,聲請人在履行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使得後續的履行發生困難時,現有條文准許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年,若這樣仍無法繼續履行,原有條文規定,如聲請人已還債達3/4,法院可裁定聲請人剩餘債務免責。李國增表示,本次修法後,仍維持展延履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規定,但把免責的條件,從已還債務額度的3/4降為2/3。

李國增強調,本次修法目的,希望暢通債務人經濟重建之路,助當事人免於陷入貧窮漩渦,並維護整體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也會盡快在司法院官網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次修法後的完整條文。(黃哲民/台北報導)

本篇轉載自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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